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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4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