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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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20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孙小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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