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025号罪犯王明友,男,1970年4月12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9日以(2007)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巢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明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9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