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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1323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与黄春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黄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郭海涛,公司经理。被告黄春峰,男,汉族,1982年0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与被告黄春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春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巨野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魏俊玉

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