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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321号

王起友与孙运雨、贾入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起友,孙运雨,贾入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321号申请人王起友,农民。被申请人孙运雨,农民。被申请人贾入进,农民。

申请人王起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运雨驾驶的被申请人贾入进所有苏GD8x**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运雨驾驶的被申请人贾入进所有苏GD8x**号中型普通货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礼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