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赖文帮,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赵小岗,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支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帮与被告赵小岗、被告泸州吉翔物流有限公司纳溪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文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文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依法减半收取后,本院再决定减收1468元,由原告赖文帮负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易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