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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6796号

刘祖荣与傅邹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祖荣,傅邹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796号

原告:刘祖荣,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傅邹伟,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荣与被告傅邹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祖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祖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