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6796号
原告:刘祖荣,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傅邹伟,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荣与被告傅邹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祖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祖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相平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