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明月镇。代表人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洋,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与被告于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负担。
审判员 奇贞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