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兰。被执行人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本院在执行刘晓兰申请执行刘永汉、刘艳梅、刘子林、王玉才、张秀崑继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XX录
代理
审判员 裴庆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