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30号原告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柳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市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昌邑市。法定代表人谭绍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孝,系昌邑市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赵寿跃
审判员 齐登强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付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