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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827号

原告正宁县信用社诉被告杨晓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晓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827号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宁县信用社)。住址:正宁县城南街02号。法定代表人张效龙,现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佳,现任该社风险管理部业务主办。委托代理人巩江博,现任该社榆林子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杨晓勋,男。委托代理人胡方照,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信用社诉被告杨晓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正宁县信用社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宁县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黄军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彭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