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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923号

田小敏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23号罪犯田小敏,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小敏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