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923号罪犯田小敏,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小敏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小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小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