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苍商初字第2863号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地址:苍山县兰陵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向营,镇长。被告王士敏,男,60岁,汉族,居民,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山县兰陵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万继兵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