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928号
原告:杨义林(曾用名杨义玲),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杨静思(曾用名杨颖科、杨金玉),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刘定久,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全显能,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代福,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平政安居小区,个体工商户。
原告杨义林、杨静思诉被告方代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义林、杨静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