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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928号

杨义林、杨静思诉方代福所有权确认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义林,杨静思,方代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928号

原告:杨义林(曾用名杨义玲),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杨静思(曾用名杨颖科、杨金玉),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刘定久,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全显能,绵阳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代福,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平政安居小区,个体工商户。

原告杨义林、杨静思诉被告方代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义林、杨静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馨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