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关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绍友,小名小和平,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永宁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刑诉字(2013)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绍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芳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已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绍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郭绍友与前妻李平因琐事在关岭自治县老水泥厂宿舍发生争吵并抓扯,其女儿郭芳在劝架过程中咬伤郭绍友左手小臂,并用石头砸伤郭绍友下颌,郭绍友一气之下便朝郭芳胸部和嘴部踢了两脚,致郭芳左下正中切牙、右下正中切牙、右下侧切牙脱位及牙槽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芳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为指控被告人郭绍友的犯罪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绍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郭绍友自愿认罪,双方系家庭纠纷,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缓刑。庭审中被告人郭绍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郭绍友与前妻李平因琐事在关岭自治县老水泥厂宿舍发生争吵并抓扯,其女儿郭芳在劝架过程中咬伤郭绍友左手小臂,并用石头砸伤郭绍友下颌。尔后郭绍友便用脚朝郭芳胸部及口腔部踢了两下,致郭芳左下正中切牙、右下正中切牙、右下侧切牙脱位及牙槽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郭芳所受损伤为轻伤。郭绍友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庭审中,被告人郭绍友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郭芳人民币10000元。郭芳对郭绍友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郭绍友,男,1971年5月30日生,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关索派出所于2013年6月19日将郭绍友传唤到案。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平证实:2013年6月19日10时许,我和我女儿郭芳、郭青和一个客人在我家,我打扫完卫生后坐在家门口玩,我前夫(郭绍友)从楼上下来,站在我家门口对我乱骂,之后边骂边走过来用手揪着我的头发打我,我的两个女儿听见后就从床上起来拉,在拉的过程中我小女儿用嘴咬了我前夫的手腕,他被咬痛了就用右手打了小女儿郭芳的左脸一嘴巴,然后就把小女儿甩在地上。他就跑到我家门前,在他跑的时候我用扫把甩过去打我前夫,但是没有打到。他就捡起路上的石头朝我和女儿甩过来,我女儿叫我去房屋里躲起来,他看见我躲在房子里就用石头朝我家窗户打,把窗户玻璃全打碎了。过了一会,我的二女儿郭青就叫我快点来,我出来看见小女儿趴在沟沟里了,我前夫见我伸头出来又甩石头过来打我,没有打到我,石头就跳在我小女儿的面前,我小女儿就捡起石头朝我前夫甩过去,石头就打在我前夫的右边的下巴上,然后我大女儿就把小女儿拉进房间了,我看见小女儿的下牙断了两颗,之后我就报警了。2、证人郭青青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我和妹妹郭芳还在卧室睡觉,突然听到房子外面有人打闹,我和郭芳就起床到外面去看,看见我父亲郭绍友用手抓住母亲的头发往房子外面拖,一直在骂我妈,我和郭芳就跑过去想把我父母隔开,但是我父亲一直不放手,郭芳就往我父亲的小臂上咬了一口,我父亲就松手了,他打了郭芳一耳光,踢了郭芳的臀部一脚,我妈看见郭芳被打就进房间拿了一个扫把跑出来,拿扫把甩出去打我父亲,但是没有打中,我父亲在家门口捡了几块石头扔过去打我妈,但是都没有打中,我妹一生气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过去打我父亲,这块石头打中了我父亲的下巴,我父亲又准备捡石头打我妈,我和郭芳赶紧把我妈劝到房子里,我和郭芳继续留在屋外,我父亲看见母亲进家后,他就捡了大约3块石头砸厨房的窗子,把玻璃砸烂了,我妹又扔石头去打我父亲,没有打中,我父亲冲过去和我妹抢石头,在抢的过程中我父亲打了郭芳一耳巴,然后往郭芳的胸口踢了一脚,郭芳被踢坐在地上,紧接着又踢了第二脚,这一脚踢在郭芳的嘴巴上,把郭芳的下颌的两个门牙踢断了,郭芳的嘴巴当时就出血了,后来我父亲就跑了,没过多久派出所的就来了。3、证人吴玉美证实:2013年6月19日10时许,我看见李平去晒衣服回来,在我家门口就遇到小和平(郭绍友),李平就骂小和平,之后二人对骂起来,当李平走到家门口,小和平就用一只手抓住李平的头发,把李平的头拉埋着,李平家小姑娘郭芳就从家里出来,郭芳去拉但是拉不开,郭芳就用嘴巴咬小和平的手,小和平就放手了,然后用手打了郭芳一耳光,这耳光打得有点重,郭芳当时就哭了,李平和大女儿郭青就从家里出来,李平拿着一把洋铲,李平就用洋铲朝小和平打去,但没有打到,郭芳和郭青又把李平推回家,郭芳和郭青就站在门口,不让小和平进家,小和平就用手抓住郭芳的手,把郭芳扯摔倒在地上,然后在门口捡石头砸李平家的门和窗子,当时就把房子的玻璃砸坏了,郭芳就捡石头砸小和平,砸伤了小和平的嘴巴,小和平就朝郭芳走去,郭芳当时就蹲在坎子上哭,小和平就用手指着郭芳说你要死不是,用脚踢了郭芳的下巴一脚,把郭芳踢坐在地上,当时郭芳的嘴巴就出了很多血,我们看见小和平流着泪就走了。小和平这个人平时蛮横不讲理,我们都不愿理他,他搬来这里四五年了,刚来的时候比较客气,也能安心卖点饼干做点小生意,但这两年不知为什么脾气开始不好,和邻居也相处不好。他的妻子李平、女儿小青、小芳经常被他打,我们也不敢去劝。4、证人罗庭贤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我在房子外面散步,住我家旁边的李平也在院里晒衣服,她前夫(郭绍友)住在我们楼上,李平晒完衣服刚进家,她的前夫边走边骂朝李平家走去,李平听到后也骂她前夫,当时李平的前夫走到李平家门口就用手抓住李平的头发,李平的两个女儿就从房间里走了出来,小女儿就咬了她父亲的手,当时可能是咬得太用力了,她父亲就把李平的手放开了,还打了郭芳一耳光,李平看见后就在家里拿了一口平底锅准备打她前夫,她前夫看见后就跑,李平和她两个女儿就追,李平就拿一个铁铲和她两个女儿朝李平的前夫跑去,李平的前夫看见后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朝李平三人打去,但没有打到,这时双方就开始相互扔石头,我当时怕伤到孙子就和家人回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回到院子里时李平也回家了,但郭青青和郭芳还在院子里,李平的前夫问她们为什么要帮他母亲,说完后又从地上捡一块石头把李平家的玻璃砸坏了,郭青青想上前去劝说但被他父亲打了一耳光,之后,李平的前夫就走到郭芳的旁边踢了郭芳一脚,应该是胸口处,接着又用右脚朝郭芳的嘴部踢去,郭芳被踢坐在地上,我和女儿上前去看了一下,嘴上出血了,两颗牙齿掉了,李平的前夫看见后就走了。5、证人罗菲证实:2013年6月19日9时许,我的邻居李平在院子里晒衣服,李平晒完衣服刚进家她的前夫(郭绍友)就一边骂一边往李平家这边走去,李平也在骂她前夫,她前夫一只手抓住李平的头发把李平拖到外面的院子,这时李平的两个姑娘也从房子里出来了,她们两个就上去想把父母分开,但李平的前夫不松手,李平的小女儿郭芳就咬了李平前夫的小臂一口,李平的前夫就松手了,并且打了郭芳一耳光,还踢了郭芳几脚,李平回到家里拿了一个平底锅出来,两个姑娘就和李平去追李平的前夫,李平的前夫捡了块石头准备打李平,但是被我劝住了。后他们又争执起来,母女三人又去追她前夫,李平拿了一个铲铲,李平的前夫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往李平他们扔来,但没有打中,这时双方就开始互相扔石头砸对方,我当时怕被他们误伤就回家了。过了几分钟,我到院子的时候李平已经进家了,她的两个女儿还在外面,李平的前夫在骂她的两个女儿,说她们只知道护着李平,然后他又捡石头把李平家的窗子玻璃砸烂了,郭芳也扔石头打他父亲,但是没有打中。他就走到郭芳面前用手指郭芳的脑门,说养这个姑娘没用,大姑娘郭青青上去想把她父亲喊开,结果被她父亲打了一耳光,打完之后双方都稍微平息下来了。突然李平的前夫走到郭芳的侧面用脚踢了郭芳的胸口一脚,郭芳一下愣住了,李平前夫紧接着用右脚又踢了郭芳嘴的位置一脚,郭芳当时就被踢坐在地上,我就看见郭芳下颌的两瓣牙齿掉了,这时李平的前夫已经离开现场了。6、证人李学英证实:小和平(郭绍友)和他爱人(李平)已经离婚了,二个女儿都是和李平住在一起,我们在家的时候都经常听到小和平和李平打架,两个女儿出来劝架,小和平有时连这两个女儿都要打。
三、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芳的陈述:2013年6月19日10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听到家门口很吵,出去看见我父亲郭绍友和我母亲李平在家门口吵架,我父亲用手抓住母亲的头发,母亲埋着头,我就和姐姐郭青去拉,但是我父亲没有放手,我就用嘴巴去咬我父亲的左手臂处,他就放开我母亲了,我父亲就用手打了我的左脸一耳光,后来我母亲就从家里拿一把扫把到门口朝我父亲砸去,但是没有砸到,我父亲就在地上捡石头准备砸我母亲,我就把母亲拉回家,并把门关上,我站在门口,我父亲就在地上捡石头砸我家的门和窗子,把窗子砸坏了,我就很生气,在家门口地上捡石头丢去砸我父亲,我一共丢了三块石头砸了我父亲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没砸到,第三次就砸到我父亲右边脸部。我父亲就朝我走来,我就蹲在地上,我父亲就用脚朝我踢了两脚,第一脚踢了我的胸口处,第二脚踢在我的下巴处,当时就把我的嘴巴踢出血了,当场就掉了三颗牙齿,我父亲就走了。我对我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没有异议,我不要公安机关调解,我要求以最高限度判他坐牢。我要求从严追究郭绍友的法律责任,因为他对我们家庭从来不负责任并且经常殴打我母亲李平,如果放他出来我和母亲都害怕他会报复我们,请警官从严处理他,让他吸取教训。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绍友供述和辩解:我这几天在关岭县照顾家中的老人住院,住在关岭县关索镇老水泥厂宿舍我妹妹家,我前妻李平恰好住在我妹妹家楼下。2013年6月19日早上9时许,我睡觉起来发现我的床上有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一些大便,我当时就怀疑是我的前妻李平干的,我起来将大便带出去丢掉,在楼下的时候就遇见李平,李平就乱骂我。之后我们就互相抓扯起来,我抓住她的头发,她抓住我的衣服,我的两个女儿郭青和郭芳就来拉架,郭芳在拉架的时候就咬了我的左手小臂一口,我就扇了郭芳一耳光,李平就拿着洋铲打我,没有打到。李平跑回家中关上门,在家中乱骂我,这时郭青和郭芳还在外面,我在外面捡了一块石头将李平家的一块窗户玻璃砸坏了。郭芳在离我五六米远的地方捡石头砸我,砸了我两三次,最后一次砸到我的下巴,我一气之下就冲过去踢了郭芳两脚,第一脚踢在郭芳的胸口,第二脚踢到郭芳的口部,我看见郭芳的嘴巴流血之后,我就忍不住掉了眼泪,之后我就走开了。我对郭芳的伤情是轻伤没有异议。
五、鉴定意见公(关)鉴(法)字(2013)085号法院活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郭芳受伤是客观事实存在的,其损伤主要位于口腔等部位,损伤主要表现为左下正中切牙、右下正中切牙、右下侧切牙脱位及牙槽骨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
六、现场勘验、指认笔录1、现场勘查、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关岭自治县关索镇西关外老水泥厂宿舍楼下,中心现场北面斜坡施工工地,南面老水泥厂宿舍何家,西面是斜坡施工工地,东面为老水泥厂宿舍王琳琳家,未能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2、指认笔录及照片:经郭绍友指认,其伤害郭芳的现场位于关索镇老水泥厂宿舍楼下路边的堡坎边处。综合以上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绍友与李平等人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将前来劝架的其女儿郭芳伤害致轻伤的事实有被告人郭绍友的供述、被害人郭芳陈述及证人李平、郭青青、吴玉美、罗菲、罗庭坚、李学英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伤情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予以佐证;结合指认笔录,认定被告人郭绍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对前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绍友与其前妻李平发生矛盾后,未能冷静处理,将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郭芳打伤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郭绍友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绍友自愿认罪,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冲突,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绍友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确定量刑起点为9个月。因无增减刑罚量的因素,量刑起点即为基准刑。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本案属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15%;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型的15%。被告人郭绍友宣告刑确定为有期徒刑6个月与其罪责相适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绍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良宇
人民陪审员 周学兴
人民陪审员 曾凡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怀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