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904号原告闵××,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艾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无业。
原告闵××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陆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康艾丽、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1988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1990年6月25日生育一子马云鹏,现已成年。原告闵××多年为了照顾孩子和被告,长期操劳导致身体不好,长期患有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自2000年以来,先后接受过肺部开胸大手术,3次胃病大出血住院,甚至出现过休克、病危、短时间丧失生命指征等危急情况。在原告生病期间没有得到过被告的细心照顾。原告即使身体重病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孩子和家庭生活费用开销,从未间断过工作。原告闵××是教师,曾经带病到工作,在讲台上因胃出血导致吐血,出现休克和凝血危险,被学生和学校紧急送到医院。而这一切被告马××作为丈夫的冷漠让原告伤心至极。被告经常在外面酗酒醉后找不到家,夜间原告多次接被告回家,或被告回家后吵闹。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共同生活之可能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闵××名下现代轿车,车牌号:京JU99**;被告马××名下宝马轿车,车牌号:京N3HP**);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在今年1月有约定,原告当时要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当时我们说好我可以同意,但有条件是我不同意离婚,有权在这房子居住。
经审理查明:原告闵××与被告马××自由恋爱相识,于1988年1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现已经成年。现原告闵××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与被告马××离婚。被告马××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以及多年的婚姻,加强沟通与交流,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应当协商解决。现原告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闵××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