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建朋,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沙河市。
被告:贾琦,男,汉族,初中文化,沙河市。
被告: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井村。法人代表:贾琦。
被告:贾凡,男,汉族,初中文化,沙河市册井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朋与被告贾琦、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贾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朋于2013年11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张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建朋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