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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建朋与被告贾琦、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贾凡借款合同纠纷一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朋,贾琦,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贾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建朋,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沙河市。

被告:贾琦,男,汉族,初中文化,沙河市。

被告: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井村。法人代表:贾琦。

被告:贾凡,男,汉族,初中文化,沙河市册井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朋与被告贾琦、沙河市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贾凡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朋于2013年11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张建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建朋负担。

审判员  高记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