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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886号

金某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86号罪犯金某某,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某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