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86号罪犯金某某,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迎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某某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