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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7843号

樊磊犯强奸、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43号罪犯樊磊,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25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磊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