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7843号罪犯樊磊,男,199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25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樊磊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樊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