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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506号

齐朝海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齐朝海,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506号原告齐朝海,男,195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洪志,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农场修配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刘路,主任。委托代理人武艳荣,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勤,北京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朝海与被告北京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以下简称监狱民警训练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代理

审判员孟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朝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洪志、被告监狱民警训练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光勤、武艳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朝海诉称:齐朝海于1999年10月到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从事司炉工的工作,2006年齐朝海被调整到环境绿化岗位。2013年2月28日,监狱民警训练中心通知齐朝海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齐朝海方得知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未依法为其交纳1999年10月至2006年6月的社会保险。为此,齐朝海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了齐朝海的申请请求。现齐朝海对京房劳人仲字(2013)第1641号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1、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支付齐朝海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社会保险补偿金32000元;2、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支付齐朝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3、诉讼费由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承担。

被告监狱民警训练中心辩称:关于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补偿金,首先,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期间,我单位与齐朝海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我单位没有为齐朝海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其次,齐朝海为农业户口,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用人单位没有为齐朝海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为齐朝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由齐朝海提出申请,我单位为其办理了相关的退休手续,我单位无需支付齐朝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故我单位不同意齐朝海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发函,同意成立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所属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全额拨款,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北京市监狱系统干警教育训练方面的事务性工作,承担监狱干警教育训练场所的相关管理工作。2008年11月11日,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依法成立。2009年3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对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作出《关于规范培训中心机构管理的批复》,同意撤销北京十渡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企业)(以下简称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昌黎县黄金海岸干警培训中心(企业)、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十渡龙山培训中心(内设事业单位)三家核算单位,相关业务由监狱民警训练中心合并办理。2009年4月9日,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注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工会作为主办单位和清算组织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盖章确认。2007年1月1日,齐朝海与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签订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与齐朝海续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与齐朝海签订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为齐朝海缴纳了社会保险。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为齐朝海缴纳了社会保险。齐朝海在监狱民警训练中心工作至2013年2月28日,之后因齐朝海达到退休年龄,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与齐朝海终止劳动合同。庭审中,齐朝海认可其已办理了养老保险的退休手续,每月领取二百余元的退休金。2013年4月27日,齐朝海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支付其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补偿金32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2013年6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京房劳人仲字(2013)第164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齐朝海的申请请求。齐朝海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民警教育训练中心的函、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规范培训中心机构管理的批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关于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公务查询申请表、工商登记材料、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齐朝海的社会保险由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缴纳,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也由拒马河会议服务中心与齐朝海签订劳动合同。而2008年11月11日,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方依法成立,且2009年1月1日后,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与齐朝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齐朝海缴纳社会保险,齐朝海主张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期间与监狱民警训练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支付其1999年10月29日至2006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齐朝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监狱民警训练中心与齐朝海终止劳动合同,且齐朝海认可其已办理退休手续,齐朝海要求监狱民警训练中心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朝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齐朝海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孟瑞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