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诏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日景,男,汉族,该社职工。被告江龙检,男,汉族,自由职业,住诏安县。被告XX北,男,汉族,干部,住诏安县。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龙检、XX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江日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龙检、XX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江龙检于2011年12月31日向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9500元,月利率为12.026667‰,借款期限至2012年11月10日止,由��告XX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此后,被告江龙检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请求判令被告江龙检付还原告本金人民币49500元及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XX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龙检、XX北没有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下列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事实。1、2011年12月31日,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与二被告签订合同号为HT9080630110016643的保证借款合同一份。2、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3、被告江龙检、XX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证明书一份。
本院认为,因被告江龙检、XX北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书证经本院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予确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江龙检向其隶属机构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9500元、并由被告XX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庭审认证,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1年12月31日,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隶属机构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与被告江龙检、XX北签订合同号为HT9080630110016643的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江龙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9500元,月利率为12.026667‰,期限2012年11月10日止,由被告XX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支付给被告江龙检贷款49500元。此后,被告没有归还本息。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隶属机构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霞葛信用社与被告江龙检、XX北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江龙检向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49500元,并由被告XX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有书证为凭,依法可予认定。被告江龙检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违约。原告请求向被告江龙检讨回贷款本息,并由被告XX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江龙检、XX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龙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49500元及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XX北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龙检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8元,由被告江龙检、XX北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先由原告垫交,执行中再由被告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少清
代理
审判员 张淑红
人民陪审员 沈秋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亨然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