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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150号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诉海南方园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海南方园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150号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余杨,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方园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学贵,经理。

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诉被告海南方园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告海南方园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己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己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己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己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为101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1012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郭远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安志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