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242号
原告:杜国明,男,生于1959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吴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同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恕,四川悦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国明诉被告四川同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国明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国明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婕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梓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