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鹿商初字第275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章将、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章x,郑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商初字第2758号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金xx。

委托代理人:褚xx。

被告:章x。

被告:郑x。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与被告章x、郑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金xx、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x、郑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诉称:2010年12月7日,被告章x用卡号为×××0024的牡丹信用卡进行刷卡透支105万元用于购买卡雷拉牌轿车。同日,原告依约将透支资金人民币105万元划入被告指定的��号为×××9338账户。根据双方签订的城东汽借2010-650号《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约定:被告透支的金额为105万元,需支付的手续费为96390元。透支款和手续费以每月分期等额方式分36期偿还原告,透支款与手续费同时在每月的25日之前存入用于汽车消费分期付款的牡丹信用卡。如果被告累计两次没有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另《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的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中也明确约定:在分期付款期间,如果累计没有归还信用卡账户的最低还款额,原告有权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将未扣款项全部计入被告的信用卡账户并要求被告立即予以归还。《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条第3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收取。2010年12月6日,被告郑x向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郑x本人愿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章x在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城东汽借2010-650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2010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城东汽押2010-650号《抵押合同》,将被告购买的卡雷拉(车牌号浙C×××××)轿车抵押给原告,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止,被告累计10次未归还分期付款的车贷本金和手续费。至2013年1月31日至被告所欠的到期车贷本金460740.49元,手续费32124元,透支利息3834.01元,滞纳金1000元。被告累计10次未归还最低还款额,按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章x偿还透支本金、手续费及透支利息和滞纳金。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透支款本金460740.49元、手续费32124元,并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止的透支利息为3834.01元,滞纳金1000元;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编号为城东汽借2010-650号《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2.判令被告章x、郑x承担抵押担保(反担保)责任,原告对拍卖、变卖车牌号浙C×××××卡雷拉汽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同、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牡丹信用卡章程、进账单、汇计单、签购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3.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原告对牌号为浙C×××××的轿车享有抵押权;4.贷款本息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所欠本息、滞纳金、透支利息及违约的事实。被告章x、郑x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章x、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且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截至2013年3月1日,被告欠借款本金460740.49元、手续费32124元、透支利息为20072.78元、滞纳金1500元。原告在诉讼中明确不主张之后的滞纳金和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牡丹信用卡购车消费分期还款合��》、《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将透支款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中,被告章x未偿付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郑x出具的《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原告要求被告章x与被告郑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x、郑x自愿提供车辆作抵押,并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被告章x、郑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章x、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司温州xx支行借透支款本金460740.49元、手续费32124元、透支利息20072.78元、滞纳金1500元。

二、如被告章x、郑x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章x、郑x提供的牌号为浙xx**卡雷拉轿车(车辆识别号xxxxxxS706377),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xx支行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5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章x、郑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x

人民陪审员  韩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