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78号
原告: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湛江,江苏南京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光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熙成,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婷,女。
被告:水恒祥,男。
被告:马鞍山市忠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忠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婷、水恒祥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浩
审判员 刘明荣
审判员 桑毓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