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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57-1号

马秀云、董某某与王世凯、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秀云,董某某,王世凯,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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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57-1号原告马秀云。原告董某某。法定代理人王蕾。被告王世凯。被告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龙山路22号三楼西首。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南路25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云、董某某诉被告王世凯、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世凯驾驶的鲁VU65**号出租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世凯驾驶的鲁VU65**号出租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