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玉安,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清,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婉茹,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曾祥斌,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安与被告张婉茹、曾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安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安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张玉安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