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陵商初字第5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冯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冯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56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区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县。

负责人:张广春,行长。

被告:冯冬,男,1979年12月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县支行与被告冯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冬及其妻马某的银行存款17707.8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杰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