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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79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