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刘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郭丽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