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民初字第0775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维清,男,系原告塘坊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开宜,男,系原告塘坊分理处职工。被告张朝中,男,汉族,万州区铁锋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张朝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朝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梅念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