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97号申请人张孝军。被执行人巨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制作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巨泽明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陈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