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弓鸿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安艳 来自: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弓鸿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