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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招执字第943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欧家村。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招执字第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