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招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欧家村。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83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前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招执字第9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成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