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穗海法民二破(预)字第3号申请人广州市安奈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华宏。委托代理人张冰,广东保得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安奈琪服饰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破产还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少宁
代理
审判员 肖昌稳
审 判 员 黄XX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卢颖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