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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490号

陆阿法与王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490号原告陆阿法。委托代理人吕丽娟。被告王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阿法与被告王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阿法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与被告对本案争议已经和解,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阿法撤回对被告王华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陆阿法承担。

审判员  丁灿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陆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