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商��字第1488号
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
被告:杨树增,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告:高俊升,男,住沂南县。
被告:王学刚,男,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树增、高俊升、王学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不能进行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恩厂
审 判 员 于德春
人民陪审员 邹金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