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书家,男,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东达村**组*号。原告任志强,男,1976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东达村**组**号。原告王志伟,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西达镇东达村**组*号。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负责人申彦堂,该卫生室医生。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诉被告涉县西达镇东达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书家、任志强、王志伟负担。
审判员 李同所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白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