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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1083号

王丙合与王得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丙合,王得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王丙合,男性,汉族,48岁。诉讼代理人王远征。被告王得民,男性,汉族,岁。本院在审理王丙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丙合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海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