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禹富。原告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禹富。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山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毅。被告金华市欧凯工艺品厂。负责人贾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欧凯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禹富、广州大禹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审 判 员 陈荣飞
代理
审判员 周巧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