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479号
原告:庞义强,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毕德刚,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刘鲁宁,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陈之广,男,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义强诉被告李强、刘鲁宁、陈之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义强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庞义强承担。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荆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