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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860号原告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71876-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东社区。法定代表人汤志兴,经理。被告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534675-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义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慧平,经理。原告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志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3日和同年4月7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购买价款为4375元的铆钉。购货后,被告未支付所欠价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价款4375元。被告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13日和同年4月7日,被告分二次向原告购买价款为4375元的铆钉。购货后,被告未支付所欠价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送货单2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购货后,未及时支付价款,应承担支付所欠价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价款437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雄辉紧固件有限公司已预交,其同意杭州吉汇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邱       利       明人民陪审员 周       杏       仙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