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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欢庆与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欢庆,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何欢庆。被告:张国庆,系慈溪市庆荣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欢庆诉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欢庆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