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强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5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强强。200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6日晚,被告人杨强强结伙姜墉(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徐某丙从本县武康镇88酒吧强行带至本县雷甸镇新大街老粮管所宿舍某房间内,采用凳子殴打、玻璃球砸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徐某丙索要钱财,后又于当晚将被害人徐某丙强行带至雷甸镇鑫缘宾馆801房间,采用拳头打、香烟烫等手段,继续强行向被害人徐某丙索要钱财。被害人徐某丙因身上没钱,被迫答应向家人拿钱,被告人杨强强又要求被害人徐某丙骗说自己阿姨,谎称偷了杨强强老婆的金项链卖了5000元钱。4月7日上午,被害人徐某丙被迫按照被告人杨强强的要求打电话骗说自己阿姨,被告人杨强强也在电话里用同样方式欺骗被害人徐某丙的阿姨,后又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被害人徐某丙强行带回雷甸镇新大街老粮管所宿舍某房间内。被害人徐某丙的阿姨及其父亲赶到后,被告人杨强强结伙俞园(另案处理)继续谎称被害人徐某丙偷了被告人杨强强老婆的金项链,以“赔偿”的名义,从被���人徐某丙父亲处拿到人民币3000元,之后才放被害人徐某丙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宾馆住宿登记表、同案人姜塘、俞园的供述、证人戚某、徐某甲、郭某、徐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辨认人员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强结伙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强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强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强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幸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