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催字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蒋志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07号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静,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9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2283992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八万元,出票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鼎辉汽车燃气系统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2013年2月5日,到期日2013年8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700元,由申请人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