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4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妮与高丽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妮,高利清,刘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4319号原告张妮,女,汉族,1987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高利清,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美霞,女,汉族,1976年1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妮与被告高利清、刘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妮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妮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妮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79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