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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文就与沈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就,沈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杨文就,农民。被告沈启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就与被告沈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就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文就负担。审判员  刘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彩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