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文就与沈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就,沈启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杨文就,农民。被告沈启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就与被告沈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就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杨文就负担。审判员 刘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彩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