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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5521号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丽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吕爱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锡刚,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赵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