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孟庆春与张亮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春,崔亮亮,孙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31-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春,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亮亮,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海,男,住明光市明东佳园*幢*单元***室,其余不详。孟庆春与崔亮亮、孙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亮亮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亮亮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6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