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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7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孟庆春与张亮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春,崔亮亮,孙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731-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春,男,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亮亮,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继海,男,住明光市明东佳园*幢*单元***室,其余不详。孟庆春与崔亮亮、孙继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明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两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2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亮亮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崔亮亮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65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李从岭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