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吉章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马吉章,1953年8月5日。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心街西永兴路南8栋1号门店法定代表人:XX,公司经理。第三人马占星,1976年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吉章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马占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吉章撤回起诉。诉讼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