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秦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24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乳名:丫头),农民。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9日21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泊岗派出所民警尚某、于某、陈某、王某甲四人接报后出警前往被告人秦某甲家中,发现秦某甲家中多人以牌九方式赌博。当民警欲将参赌人员带回调查时,高某甲(另案处理)将门关上,秦某甲威胁说“不许出去,要不你们死,要不我们死”。此时,民警王某甲见到西屋床上有一把长70cm的管制刀具,遂依法予以扣押。后被告人秦某甲指使其女秦某丙出门叫来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高某乙等人刚进门,秦某甲即冲向民警王某甲意欲夺刀,潘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予以协助,并致王某甲受伤。此时,其余三位民警与高某乙、郑某甲等人将秦某甲等人拉开,秦某甲随即将王某甲推倒后夺门而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证人尚某、于某、陈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甲、潘某、秦某乙、秦某丙、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秦某甲供述;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9日21时许,明光市公安局泊岗派出所民警尚某、于某、陈某、王某甲四人接报后出警前往被告人秦某甲家中,发现秦某甲家中多人以牌九方式赌博。当民警欲将参赌人员带回调查时,秦某甲堵门并威胁说“不许出去,要不你们死,要不我们死”。此时,民警王某甲见到西屋床上有一把长70cm的管制刀具,遂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秦某甲遂指使其女秦某丙出门叫来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并冲向民警王某甲意欲夺刀,推搡过程中致王某甲受伤。被告人秦某甲夺刀未果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系明光市公安局泊岗派出所民警。2012年1月9日21时25分,其和同事尚某、陈某、于某四人接警后前往被告人秦某甲家中禁赌,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牌九赌博的高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王路远等人,欲将上述人等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秦某甲、高某甲、潘某等人将门堵上,并威胁说“不许出去,要么你们死要么我们死”。僵持过程中,其看见被告人西屋床上有一把长约80公分的管制刀具,进行电话汇报后依法对该刀具予以扣押。秦某甲见状,叫来郑某乙等人,并冲上前来欲抢夺刀具,潘某、王某乙等人也上前对其殴打,后秦某甲夺刀未果,将其推倒后逃离现场。2.证人尚某、于某、陈某证言,证实其系明光市公安局泊岗派出所民警。2012年1月9日21时25分,上述证人接警后前往被告人秦某甲家中禁赌,并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牌九赌博的高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王路远等人,欲将上述人等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秦某甲、高某甲、潘某等人将门堵上,并威胁说“不许出去,要么你们死要么我们死”。僵持过程中,王某甲看见被告人西屋床上有一把长约80公分的管制刀具,进行电话汇报后依法对该刀具予以扣押。秦某甲见状,叫来郑某乙等人,并冲上前来欲抢夺刀具,潘某、王某乙等人也上前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其和同事上前将秦某甲等人拉开,秦某甲趁机将王某甲推倒后逃离现场。3.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系秦某甲之妻。2012年1月9日晚10点多,其和家人正在家打麻将,警察突然来敲门,并向屋内喷洒刺激性气体,进屋后说是来禁赌的,其中一个警察还把衣柜上的长刀没收了,过来一会郑某乙、郑某甲、高某乙三人赶到,秦某甲就上前跟警察夺刀,过程中把拿刀的那个警察推倒了。后来其他警察赶到时,秦某甲已经走掉了。4.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其系秦某甲女婿。2012年1月9日晚,其和妻子在岳父家过年,在场的还有秦某丙、王某乙、王路远等人。22时许,警察前来禁赌,其中一个警察还把西屋床上的长刀没收了,秦某甲、王某乙等人就把门堵住了不给警察离开。过来一会郑某甲、高某乙等三人推门进屋,秦某甲就上前跟警察夺刀,过程中把拿刀的那个警察推倒了。后来派出所所长赶到,秦某甲已经走掉了。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系秦某甲连襟。2012年1月9日晚,其和家人在秦某甲家过年。饭后,高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王思磊、王路远等人在屋内推牌九赌钱,22时许,警察前来禁赌,其中一个警察还把西屋床上的长刀没收了,其就和高某甲等人把门堵住了不给警察离开。这时秦某丙从门外进来,后面还跟着几个年轻人,秦某甲见状立即上前去跟警察夺刀,过程中把拿刀的那个警察推倒后秦某甲就跑掉了。6.证人秦某乙证言,证实其系秦某甲大女儿。2012年1月9日晚,其和姨夫王某乙一家及妹妹秦某丙一家一起在秦某甲家吃饭。饭后,王某乙提出推牌九玩,正准备玩时警察来禁赌,并朝屋内喷一种刺鼻气体。其父母、姨夫等人就在屋内和警察理论,其中有个警察看见房内柜子上有一把刀,就把刀也没收了。争吵过程中,其父秦某甲让秦某丙出去叫人,郑某甲等三人刚进门,秦某甲就上去夺警察的刀,抢夺过程中秦某甲和那个拿刀的警察都摔倒了。后来派出所所长来了事情才结束。7.证人秦某丙证言,证实其系秦某甲小女儿。2012年1月9日晚,其和姨夫王某乙一家及姐姐秦某乙一家一起在秦某甲家吃饭。饭后,其和母亲、姐姐、老姨等人正在打麻将,王某乙提出推牌九玩,正准备玩时来了四个警察禁赌,并朝屋内喷辣椒水。其被推倒门外,就打电话叫郑某乙等人来家看看,回到家时派出所张所长也来了,其看见有个警察被人架了出来。8.证人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1月9日晚10点多,其接到秦某丙电话说秦某甲家里有人打架,就答应去看看。到秦某甲家发现屋内有四个警察,秦某甲正在和其中一个警察争夺一把刀,其立即上前经秦某甲拉开,后派出所所长赶到,其看见有位民警倒在地上。9.被告人秦某甲供述,供认2012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其妻子潘某、女儿秦某乙、秦某丙、女婿高某甲、王思磊、姨侄儿王路远、连襟王某乙等人正在家中推牌九赌钱,泊岗派出所民警前来禁赌,欲将参赌人员带至派出所调查,其和潘某、高某甲、王某乙等人便堵在门口,阻止民警带人离去。争执过程中,其对民警进行了辱骂,并威胁说“都不许出去,要么你们死要么我们死”。与此同时,民警对其房内管制刀具进行扣押,其便叫来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并冲向民警欲夺取刀具,未果后逃离现场。10.书证: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尚某、于某、陈某、王某甲系该局民警。11.鉴定意见: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面部条形表皮剥落及左手掌软组织肿胀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1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秦某甲生于1964年2月6日。13.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某甲的前科情况。14.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月9日23时5分,明光市公安局接报,当晚21时许,泊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秦某甲家中禁赌时遭到秦某甲等人抵抗,致民警王某甲受伤。经查,同日21时25分,民警尚某、于某、陈某、王某甲等人在秦某甲家中将正在进行牌九赌博的高某甲、王路远等人抓获,欲将参赌人员传至所内询问时遭到秦某甲等人辱骂及阻挠,并以死相威胁。民警依法将秦某甲房内一把长约80公分的管制刀具予以扣押时,被告人秦某甲上前抢夺刀具,并殴打民警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后逃离现场。2013年4月23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家中被抓获归案。案发。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维国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翠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