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林炎海与李瑞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海,李瑞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38号原告林炎海。被告李瑞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培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炎海与被告李瑞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炎海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素巧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